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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食品塑料包材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1-06-24      點擊次數:4324
  自2009年6月1日起,強制性標準《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2008)正式實施。該標準是由衛生部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8年9月9日聯合發布的。
  
  該標準批準使用添加劑的品種由原標準中的幾十種擴充到959種,并以附錄的形式列出了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名單、使用范圍、使用量、特定遷移量(SML)或殘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此外,新標準還增加了添加劑的使用原則,要求食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要達到包裝材料在與食品接觸時,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遷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劑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且不得使食品發生性狀改變等。同時,在達到預期效果下,應當盡量減少添加劑的使用量。
  
  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金獅表示,我國常用的食品包裝材料有塑料、紙、金屬、玻璃、橡膠、陶瓷及鋁塑復合包裝材料等,而我國對食品包裝的市場準入是分階段進行的,其形式是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目前,我國只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制品實行了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用紙包裝制品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行市場準入,此后陶瓷、玻璃、金屬、橡膠等食品包裝產品和容器以后也要逐漸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
  
  董金獅介紹,食品用塑料包裝制品自2007年開始實行自愿認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進行無證查處,即進入強制認證階段。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沒有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就不得生產3類39種食品用塑料包裝制品,經營者不能經營沒有獲證的產品。之所以*批要針對塑料制品,是因為塑料包裝制品問題比較多,生產企業比較多。到目前為止,食品用塑料包裝的獲證企業有6000多家,而全國生產食品用塑料包裝的企業有3萬家左右,也就是說目前僅有1/5的企業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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